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做好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產業〔2014〕2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要求,嚴禁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現就做好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視產能置換工作
對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行業新(改、擴)建項目,實施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是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化解產能過剩矛盾、促進產業升級和布局優化、改善環境質量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提高認識,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嚴格落實等量或減量置換要求,堅決遏制產能盲目擴張勢頭。
二、要切實把握產能置換原則
(一)堅持控制總量和優化存量相結合。按照疏堵結合、嚴禁新增產能的思路,結合產業布局優化和結構升級的要求,加快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為實施新(改、擴)建項目騰出資源、環境容量和市場空間。
(二)堅持市場調節與政府引導相結合。鼓勵各地探索實施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市場化運作的產能指標交易,發揮市場作用,支持跨地區產能置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三)堅持統籌考慮和區別對待相結合。制定產能置換方案,要統籌考慮地區資源優勢、環境容量等因素,實行區別對待。對環境敏感區域,須實施減量置換,其他地區可實施等量置換。
三、要嚴格落實產能置換要求
各地要按照《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見附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加強與發改、國土、環保等部門溝通和銜接,認真組織企業科學制定產能置換方案。要強化責任意識,嚴格審核把關,確保項目真實、產能合理,明確淘汰期限。同時,做好置換方案核實確認、公告公示和監督落實等工作。
各地要做好政策的宣傳解釋和貫徹落實,及時總結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附件: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4年7月10日
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遏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盲目擴張,嚴禁新增產能,化解產能過剩矛盾,引導產業有序轉移和布局優化,推進行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按照《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建設,須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實施減量置換。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的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為:鋼鐵(煉鋼、煉鐵)、電解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業。
本辦法所稱的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建設,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
本辦法所稱的產能等量置換是指新(改、擴)建項目應淘汰與該建設項目產能數量相等的落后或過剩產能;減量置換是指新(改、擴)建項目應淘汰大于該建設項目產能數量的落后或過剩產能。
本辦法所稱的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以及廣東省的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門、東莞、中山、惠州、肇慶等9市,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域。
第二章置換產能確定
第四條2013年度及以后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業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不含各地列入明確壓減范圍的鋼鐵產能),方可用于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改、擴)建項目產能置換,且不得重復使用。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產能,不得用于產能置換。
淘汰項目產能數量依照產能換算表(見附1)核定。
第五條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需置換淘汰的產能數量按不低于新(改、擴)建項目產能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區實施等量置換。
第三章產能置換指標交易
第六條支持跨地區產能置換,引導國內有效產能向優勢企業和更具比較優勢的地區集中,推動形成分工合理、優勢互補、各具特色的區域經濟和產業發展格局。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實施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市場化運作的產能置換指標交易。
第七條產能置換指標交易由各省(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進行組織協調,制定具體交易實施辦法,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執行。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搭建全國產能置換指標供需信息平臺,為產能置換提供信息服務。同時,探索建立全國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平臺。
第九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業用于交易的產能置換指標,需指標出讓方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公示,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登記(見附2),在全國產能置換指標供需信息平臺發布。
鋼鐵(煉鐵、煉鋼)、電解鋁行業用于交易的產能置換指標,需指標出讓方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報省級人民政府公示,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復核確認,在全國產能置換指標供需信息平臺發布。
第四章置換方案內容和確認
第十條產能置換方案主要包括淘汰項目和新(改、擴)建項目基本情況,須明確以下內容:
(一)淘汰項目所屬的行業和地區、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主體設備(生產線)、核定的產能和拆除時間,以及相關材料(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生產許可證等有效證明材料)。
(二)新(改、擴)建項目所屬的行業和地區、企業名稱、擬建的主體設備和產能。
(三)通過跨省(區、市)交易獲得的產能置換指標,需提供指標出讓方省級人民政府確認意見,以及供需雙方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完成交易的確認意見。
第十一條新(改、擴)建項目企業,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制定產能置換方案,按各省(區、市)相關要求報送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核實產能置換方案,確保淘汰項目真實、產能合理,明確置換產能淘汰期限。
第十三條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業產能置換方案及核實確認意見(見附3),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后向社會公告(見附4),同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全國產能置換指標供需信息平臺發布;
將鋼鐵(煉鐵、煉鋼)、電解鋁行業產能置換方案及核實確認意見(見附3),報省級人民政府向社會公示(見附4),同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各地報送的鋼鐵(煉鐵、煉鋼)、電解鋁行業產能置換方案進行復核,對確認的產能置換方案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置換方案監督落實
第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各省(區、市)確認的置換方案進行抽查。同時,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各界監督作用。
第十六條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省級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按照《關于印發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考核實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聯產業〔2011〕46號)要求,將用于置換的全部淘汰項目,列入年度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名單,組織拆除主體設備(生產線),使其不能恢復生產。
第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淘汰落后產能工作部際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對各地年度包括用于產能置換的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公開檢查結果。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的各類所有制企業。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并根據產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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